对创作者来讲,著作权是其核心权利,可是,普通大众对于它具体所指啥内容,常常处于啥都不太清楚的状况,从而致使侵权事件老是发生,或者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去了解法律条文里的细节,十分关键 。
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自然人进行创作作品,此自然人也就是个人作者,是著作权原始权利的所有者。除此之外,某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法律当作“视为”作者。这通常出现在由单位主持创作、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方面,例如许多公司的年度报告或者官方宣传片 。
法人组织若被视作作者,便具备与自然人作者等同的著作权。明晰权利归属是行使著作权以及保护著作权的根基,不管是小说由个人创作而成,还是软件由机构出品,首先都须界定明白原始权利人到底是谁。
不容忽视的出租权
影视作品、电视剧之类的视听作品,还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手中握有一项特别权利,也就是出租权;这意味着,任何人如果想要有偿并且临时地把这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向外出租,那么务必得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然而,在于此这一状况下存在着一种例外情形,倘若出租的乃是一台配备了有着软件的电脑,而且该软件并非此次出租行为的主要针对目标对象,这样一来便无需专门去取得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项权利主要针对音像店、软件租赁等商业行为作出了规范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涵
可以这样改写: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互联网时代处于核心地位的权利,它包含的内容是,通过一定线路或者无线之类诸如网站或者APP这样途径的方式,给公众提供作品,从而实现公众能在自己所选择的时间以及场所获取作品的权利 。
这与传统的广播权存在差异,广播是朝着单一方向、按固定时间来予以播放的,可是网络传播具备交互特性,随时能够进行选择性观看。无论是将电影上传到视频平台,又或者是把文章发布在个人博客,只要达成了“交互式传播”的情形,便会归入此权利的管控范围之内。
可以免费使用的情形
在某种特定状况之中,运用作品可不经过许可,也不支付报酬,此情形被称作“合理使用”。常见情形之一是为个人学习使用他人已发布的作品;其次是则为个人研究使用他人已发布的作品;再者是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已发布的作品。例如,下载一篇已发表的论文供自己研究 。
然而务必要予以留意,在运用的期间应当清晰地指明作者以及作品的名称,并且不能够对作品的正常运用产生影响,也不可以不太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将整本书复印出多份然后去进行分发,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超出了“个人使用”的范畴。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不是一直有效的,它有着清晰明确的保护期限。就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来讲,多数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活着的时候,再加上其离世之后的五十年。可是对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作品而言,其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是作品完成之后的五十年。
就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类财产性权利而言,其拥有的保护期是在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五十年时长。可是假设作品从创作完成起往后的五十年之内一直处于尚未发表的特定状况,那么这些权利便会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常见的侵权行为
没有经过许可就去复制他人作品,没有经过许可就去发行他人作品,没有经过许可借由网络传播他人作品,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此外,没经许可展览他人作品,没经许可拍摄他人作品,私自进行改编他人作品,私自进行翻译他人作品,也可能构成侵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意图把作品里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给删除掉,或者去进行更改,比如说把图片的水印去除掉,又比如说对视频的版权声明予以变动,并且自己心里清楚这是在没有经过准许的状况下所做的行为,然而却还是持续朝着公众去提供,这样同样属于被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清楚这些界限,对于防止无意间触犯法律是有帮助作用的。
处于扮演权利行使角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般情形究竟是怎样的呢,它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去对那些呈分散状态的创作者予以协助,以此维护他们各自所持有权益的呢?